关于印发《大连市生育手续办理十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2   浏览次数:359

 

 大连市生育手续办理十项便民服务措施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软环境建设年活动的部署要求,巩固“凝心聚力建设富庶美丽文明大连” 大讨论成果,回应广大市民对生育手续办理方面的关切,提升人口计生部门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水平,本着依法简化、规范权利、高效便民的原则,简化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人员的生育手续办理程序,特制定十项便民服务措施。
     一、取消“生育手续以女方户籍地办理为主”的限定,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到新生儿拟落户的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取消“初次生育婚育情况证明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规定,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的,婚育情况可采取个人声明的形式佐证。
     三、取消“《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采用制式介绍信格式”的限定,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出具《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时,可以手写或A4纸打印申请人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等事项。
     四、取消再生育审批对申请人婚育情况的公示制度。
     五、符合独生子女再生育条件的人员,申请再生育时,其父母所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结婚证或户口簿信息一致的,不再需要提供申请人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
    六、简化人户分离、户籍发生迁移人员的婚育情况证明出具环节,再生育申请人只需提供现户籍地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七、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生育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八、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证件齐全且声明事项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一次性办结。
     九、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过生育手续的,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再生育时,不再需要提供《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
     十、《初次生育婚育情况个人声明》、《再生育审批表》、《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等表格和参考格式均可从大连人口网(dlrk.dl.gov.cn)下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