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制度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4-10-21 浏览次数:2184 |
大连水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2004年5月15日第四次教代会通过) 水委发〔2004〕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指导方针,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障教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辽宁省高等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大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连水产学院教代会制度是本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民主管理、推进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学校内部矛盾,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积极进取,齐心协力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层次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行使权利,学校党委对教代会实行正确的政治领导,定期听取、研究教代会工作,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解决教代会中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教代会要支持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维护行政决策系统的权威,学校行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研究并组织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尊重并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接受教代会的评议与监督。 第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学校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民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 第八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收支与事业费预决算、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招投标情况、大额经费使用情况及其他属于重大决策方面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岗位责任制度、职务(岗位)聘任制度、分配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政策与事项,如:住房、医保、就业、生育、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障基金的交纳、职工购房政策和住房公积金交纳、管理及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工作及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听取学校领导干部的年度述职报告,民主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条 学校重大决策未经教代会审议,不应实施;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应修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岗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权利的,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具体条件如下: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育、教学、科研、学校管理和后勤工作,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实践; 2、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3、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和改革及学校的管理工作,能够提出建议和意见; 4、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够正确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利益,并能较好地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5、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意见,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在岗教职工人数确定比例:501至1000人,代表为20~10%;1001至5000人,代表为10~6%。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不少于60%。 第十三条 每个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五条 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视为自动解除: 1、调离原选举单位; 2、离校学习、工作或其他原因离岗一年以上; 3、退休; 4、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达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代表空缺应及时报告学校工会,并按代表产生的程序补选。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生会主席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代表在会上享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情况给予评价,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对行政部门和领导人提出质询; 5、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6、履行代表义务,参加代表活动,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带头宣传和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教职工认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教代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四年至五年为一届,届中例会每年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需经民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问题,由民主管理委员会提议,经校党委批准,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会议召开时,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得少于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否则会议不能召开。离岗学习、工作等时间超过半年,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计入应到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施时采取何种方式,由代表采取举手方式表决通过。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每次召开教代会,都要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不得少于50%。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设执行主席主持各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讨论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处理大会期间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设民主管理委员会,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民主管理委员会设教学科研、民主评议干部、提案等专门工作小组,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民主管理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根据大会授权,组织实施日常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审定属于民主管理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审定的问题,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向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按代表比例的5%~15%组成,成员包括教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占多数。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应由党委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应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代表人数组成代表团(组),民主选举产生正、副团(组)长,组织好本团(组)代表的活动,认真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学校重大决策,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对本单位事务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每次例会都应在代表中征集提案。代表应针对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按规定程序向大会提交高水平的提案。提案征集工作应于教代会开会前一个月进行,由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表印发给代表。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的一般提案由一人提出,三人以上附议;重要提案由一人或几人提出,十人以上附议。提案应包括案由、理由、整改办法、提案人和附议人等内容。每次大会各代表团(组)应集中群众智慧,至少提交一份针对学校发展、专业建设、民主管理、后勤保障、生活福利等影响学校发展的重要提案。 第三十三条 提案由各代表团(组)初步处理后,在开会前两周将本单位代表的提案汇总报到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工作小组对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立案。未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四条 立案的提案经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填写正副表各一份,正表送学校主管领导签发有关部门处理,副表留作备查。有关部门于收到提案一周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交给提案工作小组并转给提案人,征得提案人满意或谅解。 第三十五条 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提案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实行代表评议教代会制度。每次教代会闭幕时由代表填写《测评表》,对本次教代会的内容和形式给予评价。工会将评价及意见汇总,经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校党委和行政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提案落实情况及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会提出代表检查工作的内容、时间、方式,经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工会组织实施。学校行政部门必须主动配合检查,认真汇报情况。检查后要写出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报校党委,并反馈给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针对学校方方面面工作,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促进校园政治文明建设。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建立民主恳谈会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针对学校一定时期的重要工作或热点问题,由学校行政公开校务,听取代表意见。民主恳谈会的内容、时间及参加人员由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民主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各项筹备工作,内容包括: 1、拟订筹备工作方案; 2、确定会议中心议题; 3、征集大会提案; 4、督促起草主题报告及其他文件; 5、提出主席团建议名单; 6、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的预备会议是教代会日常工作与代表大会期间工作转换的重要环节,全体正式代表参加。其主要议程包括: 1、做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补选代表决议草案; 3、审议通过大会议程和日程; 4、通过表决、选举办法; 5、选举大会主席团; 6、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相关事项,确定每次会议的执行主席和主持人。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1、校长作主题报告; 2、学校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3、提案处理报告; 4、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或有关事项的说明; 5、民主管理委员会作教代会工作报告(包括代表检查、评议情况处理及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等情况); 6、讨论; 7、大会表决或选举; 8、进行大会总结或致闭幕词。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文书档案,由校工会负责。归档的文书材料包括: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 2、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筹备工作报告及请示报告; 3、教代会选举资料(基层选举情况报告、代表名册、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名单; 5、大会议程表、日程表; 6、校长工作报告、其他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文本及其说明; 7、教代会决议(决定)及表决情况; 8、教代会提案表及提案工作报告; 9、主席团、代表团、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及活动记录。 第六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2、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组)及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4、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5、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7、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职代会 教师 细则 通知 大连水产学院办公室 2004年5月31日印发 (共印6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