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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大校发〔2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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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办、中心)、馆、公司:

现将《大连海洋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221228




大连海洋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文件精神,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根据202111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二条学校计划生育实行校、单位(部门)两级管理,校工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各基层工会设置一名女工委员,兼职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全日制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基层工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本单位教职工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最新文件精神宣传教育,建立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台帐,并将教职工以及全日制学生生育变更情况及时上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须承担与本部门职能和管理范围相一致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和责任。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六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五)与第(二)项至第(四)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八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98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58天,男方享有护理假20。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四)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百分之五十,一方无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放退休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已按其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或者一次性补贴的,每月增加十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已婚学生在报到时须持《结婚证》和原单位或原户籍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所在学院登记建档,并分别报送校计生办和学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符合国家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自愿结婚的,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领取《结婚证》起一周内持证到所在学院登记建档,并分别报送校计生办和学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

十七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十八条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大海大党发〔202066号)同时废止。

































































    大直线 4直线 5连海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1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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