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生育费用报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8   浏览次数:761

关于教职工生育费用报销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辽医保发【201926号)和《大连市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大医保发【2019127号)精神,从20201月起,我校按规定为全校事业编制人员缴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缴纳。从20202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含: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现将生育费报销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202021日至今住院生产,并用现金结算怀孕生产住院的教职工,可到生产所在医院医保科办理生育费报销手续,办理人员需要携带怀孕生产期间的所有单据。在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可拨打生育部电话:0411-83709165进行咨询,不再到学校报销生育费用。

二、从即日起,教职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时,请出具医保卡进行挂号、结算。生育费纳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学校不再出资报销。《大连市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如下:

1. 生产住院费:参保人员在我市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分娩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直接用医保卡在医院进行结算。

2. 产前检查费: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照定额800元,在生产住院结算完成一个月后自动汇入社保卡对应的银行账户中。

3.其他生育保险规定报销类型和标准,医保中心参照大医保发﹝20191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 2020131日以前发生的生育费、产前检查费,请于2020630日前到学校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报销,过期不再受理。

 

 

       

 校工会

   2020528

2019-辽医保发〔2019〕26号+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pdf2019-大医保发〔2019〕127号大连市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