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大党发〔2025〕99号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执行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大连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连海洋大学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大连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进程,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权利,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大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大连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性质
第二条 大连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负责学校日常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三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委会”履行下述职责:
(一)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
(三)审议、讨论并投票表决决定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监督《大连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实施;
(五)组织视察学校行政管理和学院(部)工作;
(六)遇有“执委会”
能审议的事项,提议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四条“执委会”在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执委会”为止。
第五条“执委会”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的5%~15%组成,成员应当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六条“执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学校党委会提名,经“执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每届五年。“执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执委会”可下设若干工作小组。每个工作小组设组长1人,委员5~10人。
第五章 会议召集
第八条根据需要或各工作小组的请求,经“执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召开“执委会”会议。
第九条“执委会”召开会议时,出席的委员不得少于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离岗学习或病休时间超过半年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会议表决时,须有全体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大海大党发〔2016〕71号)同时废止。
大连海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年9月10日印发